苏州市出台通知明确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规范申报程序

来源: 时间:2013-09-22 点击数:

    近日,苏州市出台《关于培育发展示范性家庭农场的通知》,要求各地以示范性家庭农场为导向和抓手,引领带动家庭农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其中,明确了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将从从业资质、农业技能、经营规模、配套设施、质量标准、品牌销售、经济效益、公众信誉"八个有"予以衡量确定。并规定,由合作社、基地、农业龙头企业等组织、实体翻牌或重复注册成立的家庭农场,一律不予认定。
    据了解,从家庭农场的发展现状看,存在一个界定模糊的现实问题。根据工商部门的统计口径,苏州市家庭农场类别已实现了从个体工商户,到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企业的全覆盖,截至今年8月初,全市已拥有家庭农场41户,其中个体户27户,个人独资企业12户,合伙企业1户,有限公司1户。而市委农办的统计口径是,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市拥有家庭农场(专业经营承包大户)12754户。前者以工商登记为准,后者则以具体经营方式为依托。
    此次出台的《关于培育发展示范性家庭农场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家庭农场的界定问题。明确示范性家庭农场应符合"有资质、有技能、有规模、有设施、有标准、有品牌、有效益、有信誉"的"八个有"条件。像有资质,就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苏州市本地农村户籍; 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不少于2人),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不超过家庭劳动力数(常年雇工指在家庭农场受雇期限年均9个月以上或按年计酬的雇工); 经工商登记有营业执照,有规范名称(如:XX市(区)XX镇(街道)XX村XX家庭农场),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固定场所,有财务核算管理,收支记录规范;符合苏州市及当地农业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
    《通知》 还规范了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申报程序。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申报制,每年组织一次。家庭农场个体提出申请后,经由乡镇(街道)农经部门初审、市(区)农村工作部门复审、苏州市委农办验收认定和名单公示后,予以发文确认并发放匾牌。并突出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监督管理,每年组织一次年审复查,不符合条件将取消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同时,建立苏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录,并对已认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在项目扶持、以奖代补、贷款担保和贴息、农业保险支持等方面享受政策扶持,同时优先享受其他农业扶持政策。真正把家庭农场建设成为主体明确、规模适度、生产规范、管理有序、效益可观的现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稿件来源:全国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江苏省苏州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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