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不断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来源: 时间:2013-11-05 点击数:

  ●生态补偿的融资方式应该向国家、集体、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多元投融资机制转变,拓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渠道。
  ●对于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问题,一是根据生态环境系统所提供的生态环境服务价值确定;二是根据生态环境保护产生的机会成本确定。
  
  2010年至2012年,苏州市区财政共拨付生态补偿资金32727万元,5.52万亩连片水稻田、24.33万亩生态公益林、29个水源地村、105个生态湿地村列入生态补偿范围,31个镇204个行政村得到生态补偿。至此,苏州实施生态补偿已走过三年的历程。
  生态补偿是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对因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的地区给予的经济补偿。生态补偿的本质是对生态保护区因保护生态系统及其功能而造成的人的经济社会发展机会损失进行补偿,是通过解决人的公平发展问题、区域公平发展问题,来解决生态保护问题的一种机制和方法。
  面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两难困境,如何既破解难题,又让生态保护者利益得到补偿,苏州近几年来做了许多有价值的探索和实践。2006年,市人大常委会修订《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一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作出了原则规定。2010年7月,苏州市政府推出了《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生态补偿机制。明确以基本农田、水源地和重要生态湿地、生态公益林为生态补偿重点,以直接承担这些生态区域生态保护责任的乡镇政府(含涉农街道)、村委会(含涉农社区)及农户为补偿对象,并设定基本补偿标准。根据苏州市实际情况和生态补偿确定的“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市委、市政府明确了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和补偿标准,并建立了六大保障机制。
  总的来说,苏州市的生态补偿工作有了一个良好的开局,也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苏州的生态补偿政策尚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政策的设计尚未稳定,补偿范围、对象、标准、方法等问题需要通过实践的检验进一步确立和完善。今后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是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全社会支持生态环境建设的投资融资体制。能否得到持续的资金支持是生态补偿项目能否启动和维持下去的决定因素。参考国际经验并结合苏州实际,生态补偿的融资方式应该向国家、集体、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多元投融资机制转变,拓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渠道。同时,加强对外合作交流,争取国际性金融机构优惠贷款和民间社团组织及个人捐款,共同参与生态环境建设。
  二是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理想的生态补偿机制,一定是以市场导向为主,由市场交易的方式来实现补偿上的公平。当然,市场导向的生态补偿机制在建立之前,必须要满足产权清晰、产权能够自由交易以及交易费用较低三个条件。因此,苏州很有必要形成政府主导,注重市场手段和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完善政府调控措施,以弥补市场调控的缺陷,注重诸如生态补偿费与生态补偿税、生态补偿保证金、财政补贴制度、优惠信贷、国内外基金等市场手段。
  三是为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提供科技和理论支撑。补偿主体划分(即补给谁)与补偿标准(即补多少)制定是实施生态补偿最为核心的内容,同时也是最难确定的内容。进一步完善所有权制度,改变目前生态环境服务所有权“虚拟”、产权不明晰的状况。对于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问题,一是根据生态环境系统所提供的生态环境服务价值确定;二是根据生态环境保护产生的机会成本确定。苏州生态补偿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上两种方式,适时、适地探索适应我市发展实际的补偿标准。
  四是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生态补偿的综合效益。首先落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监管责任,实行生态环境考核责任制,将生态监管和生态指标列入政绩考核内容。其次对项目进行具体化评估与实施。从申请补偿资格、参与生态措施如何认定、监测实施过程与结果到最后发放补偿款或实现补偿交易都要做详细界定,同时不同的生态措施和方法需要不同的界定和补偿方式。

(稿件来源:全国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江苏省苏州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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