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全力化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的土地矛盾
常州市通过鼓励和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村庄整治,化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的土地矛盾,进一步加快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奖励政策。鼓励和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村庄整治和“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在整治项目中增加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不低于30%的标准奖励给村集体;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按照不低于当年异地调剂收益50%的标准奖励给村集体。全面落实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政策。征收村组集体土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5%安排留用地;留用地指标的落实,可以供地,也可以采取等价置换货币或工商业用房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办法由各辖市、区制定。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符合规划和建设要求的建设用地,及时办理建设用地相关手续,允许其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依法进行改造,也可以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发经营。
二是推行安置区“留用房”政策。结合农民安置区建设,对涉及征地拆迁安置的村(含农村社区)实行留房扶持政策。按照安置区住宅建筑总面积的3%配套用房定向留给村集体使用,其中0.5%以内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办公用房,其余的用于房屋出租,增加租金收入。
三是完善集体建设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在继续履行原有土地使用协议的同时,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区别工业、商业用地,提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租金标准,租金主要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稿件来源:全国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江苏省常州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