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四举措”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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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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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有效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看病就医难题,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权益,灌南县不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四举措”确保城乡困难群众病有所医。
一是研究出台了《灌南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分病种,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救助比例最低不低于60%给予救助,年度封顶线均为3万元/人。
二是实行分类施救。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弃婴和孤儿,重点优抚对象,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参核退役人员,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等按不同救助对象和自负经费不同比例进行救助,财政全额资助前6对象参保参合。
三是规范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每年年初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城乡医保管理机构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集中纳入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符合救助对象,可在定点医院实行与医保、新农合实行“一站式”同步救助结算。
四是健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违规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稿件来源:全国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江苏省连云港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