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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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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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保护水体和自然生态环境,近日,该区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该《方案》明确,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包括7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及重要河流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包括6类:生态红线保护区范围内除禁养区以外所有区域;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1000米及规划住宅区周边500米范围内;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禁养区外延1000米范围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公路两侧500米(除禁养区)范围内;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体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
该《方案》规定,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原则上允许基本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圈养的农户散养,但必须做好污染防治。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完成关停、转产或搬迁;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完成治理。
(稿件来源:全国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江苏省扬州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