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出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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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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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交通等综合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事业的持续发展。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办法》由总则、管理主体与职责分工、工程保护范围、管护经费、责任追究、附则等六个章共二十六款组成。明确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实施者、管护的内容和维修管理费来源。
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具体指农业灌区的灌溉泵站、灌溉管网等配套设施,小型涵闸(市管涵闸除外),农村河道,非等级公路上的农村桥梁等。明确了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产权所有者是管理的责任主体。市水务局是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技术指导以及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水事纠纷和矛盾,履行水行政执法监督等职能。
确定了按照“责任主体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筹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市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以奖代补资金。市相关部门每年对各镇乡(园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办法》的出台对切实加强全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稿件来源:全国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