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将进一步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最近,太仓专门出台《关于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支持和鼓励合作农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做大做强。
通过政策扶持,今后我市将进一步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力度,力争到2018年,实现合作农场自主经营面积稳定在12万亩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不断加强,具备条件的种养大户稳步有序向家庭农场转型,农业龙头企业不断壮大。
合作农场
符合“四个条件”每亩每年补贴200元
太仓市将对符合《关于调整完善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规定的“四个条件”的自主经营合作农场种植的水稻面积,按每亩每年200元予以补助。该意见明确,太仓将鼓励相关合作农场共同兴建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对合作农场建设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及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配套设施用地(最高不超过10亩),按照农用地管理办法办理使用与备案手续。对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程序经市国土局会同农委论证同意后,允许实施。
此外,获“十佳合作农场”称号的村,在持双向选择的原则下,有权优先选择太仓市委托培养的新型职业农民毕业生,以满足其对农业生产经营人才的需求。合作农场中从事生产、经营及技术指导服务工作非农专业的农村中青年可优先参加市组织的农业继续教育培训,在校培训期间的培训费由市职业农民培育资金支付。
专业合作社
获评“国家示范社”最高奖励8万元
除了合作农场,专业合作社也有奖励。太仓市将对当年获得苏州市二星级、三星级,江苏省级、国家级示范社的合作社,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当年不重复奖励,此项政策同样适用于合作农场)。对当年度评定为太仓市一、二、三星级劳务合作社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
该《意见》还指出,对获得苏州市星级评定的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内,最高不超过10亩),按照农用地管理办法办理使用与备案手续;对符合《苏州市农民合作社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并通过推荐审核,且上年度已建成的,确对合作社生产经营能力或服务成员能力有较大提升作用的项目,给予2~5万元扶持资金(此项政策同样适用于合作农场)。
家庭农场
省、苏州“示范”每年奖励3~5万元
该《意见》指出,太仓每年从中择优推荐若干示范家庭农场,积极对上申报苏州市级、省级或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申请相关财政项目资金。对创新应用先进技术,形成新型、高效生产经营模式,并获相关部门认定推广的家庭农场,给予3~5万元奖励。
此外,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时,工商部门免收注册登记费。家庭农场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示范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可免费参加市组织的农业技能等各类培训班,提升技能水平和经营能力。对规模较大的示范家庭农场,农业技术部门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开
(稿件来源:全国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发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