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出台关于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

来源: 时间:2017-05-27 点击数:

    一、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1)以家庭为基础经营单位。即:家庭主导农场的生产经营管理。
    (2)经营者具有本地农村户籍。
    (3)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净收入占总收入的80%以上。
    (4)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并相对稳定。按粮食种植、园艺种植、养殖、种养结合、全托管服务和其他类等6种不同类型,经营规模标准分别为:①粮食种植类:种植面积50亩以上;②园艺种植类:露天生产为50亩以上,设施栽培30亩以上;③养殖类: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20000羽以上,蛋禽存栏5000羽以上,山羊年出栏100只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水产养殖50亩以上;④种养结合类: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⑤全托管服务类:服务土地面积200亩以上;⑥其他类: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要产业,农产品销售及农业服务等年收入5万元以上。
    (5)合同约定规模经营或全托管服务期达5年以上。
    (6)对其他农户农业生产经营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二、发展家庭农场主要工作措施
    1、促进土地有序流转。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促进土地连片流转,优先满足家庭农场所需土地。大力推广“农民提供土地,服务组织全程经营,收益协商共享”的全托管服务模式,在不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促进耕地的连片种植和农产品规模集约生产。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托管)服务体系,开展流转(托管)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等服务。鼓励以镇村为单位,集体组织土地连片流转或组织签订全托管服务合同,并优先选择本地农民发展家庭农场。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托管)行为,做到程序合法、合同规范、手续完备、价格合理,维护流转(托管)双方权益。做好土地流转(托管)矛盾纠纷的调解仲裁等工作,保持长期稳定的流转(托管)规模,让经营者能够积极投入、放心生产。加强土地承包管理,流转(托管)到家庭农场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不得改变农业用途,防止“非农化”现象发生。
    2、强化政策支持保障。新增的农业补贴要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申报和实施财政支农项目,享受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增加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改善农田灌溉、机耕交通等条件,积极扶持粮食生产所需的晒场、仓储、烘干等附属设施建设。
    3、完善社会化专业性服务。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家庭农场服务对接,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应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模式。搭建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鼓励各类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建立利益连接机制,为家庭农场在市场信息发布、技术咨询、灾害预警、质量检测、加工营销等方面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鼓励家庭农场开展合作经营、共同经营、委托经营,联合组建合作社,成立行业协会,进一步提升农业经营的社会化、组织化程度。
(稿件来源:全国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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