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变应变,新农业需配新体系
4.2万家,我省的家庭农场数量已经突破这个数字。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改变了原有分散农户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对农业发展、农民生活和农村社会产生了一系列影响,乡村治理的目标、主体与手段都发生了变化。
以变应变,要进一步构建适应农业经营方式变革的新的乡村治理体系——
健全农业政策供给机制。提升基层政府的依法行政能力,禁止违规推进土地流转,有效保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合法、自愿流转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为农业项目的建设开发划定法律红线。进一步增强农业政策供给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针对不同主体,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精准性、实效性。建立既扶优扶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又能带动更多农户分享政策红利的有效机制,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注重农业公共物品供给的均衡性,寻找政策受益群体的最大公约数,保障普通农户所需要的必要生产条件和社会化服务。
完善乡村公共事务参与机制。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协商乡村发展议题的良性沟通机制,当村里遇到农田水利、道路桥梁、公共文化场馆建设等公共事务时,可以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商解决。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治参与渠道,探索“党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协同治理创新,推进基层党建延伸,优化乡村治理结构,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充分发挥其在乡村振兴中的效能,引领农业产业发展。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村民互动,提升他们对乡村社会公共规则的认同。
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乡村社会的利益分享机制。探索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实现互利共赢,让农民分享土地增值带来的长期稳定收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形成“共同经营、共享收益”的利益共享机制。近期来看,为鼓励农户进行土地流转,可通过土地保本分红入股的形式保障农民利益,降低因经营不善而出现的风险。进一步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防止普通农户被边缘化。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吸纳农户脱贫致富,增加农民就业机会。
建立农业经营的生态环境监管机制。土地流转有一定期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在有限时间内获取更多收益,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产生滥用农药、过量用肥等破坏地力的短期行为,影响农村生态环境。应加大对农业生产经营中化肥、农药施用标准的刚性约束,特别是加强基层农业生态监管,提升监管能力,将治理农产品安全的重心转向基层,人力、财力和技术装备更多投向农村地区,形成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相匹配的治理体制,增强基层农业生态监管成效。实施农业项目生态评价制度,将生态环境影响纳入农业项目申报、评价过程,避免次生环境问题。
(作者系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