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试行农业用水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7-10-19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农业节水,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关规定,常州市制定了《常州市农业用水价格核定管理试行办法》,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农业用水价格的核定和核算。
    农业水价根据不同条件,实行不同的定价管理。有集中水源地、有统一管理单位、灌溉面积达到中型以上灌区规模标准的,灌区农业水价实行政府定价;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水利、财政部门核定;实行协商定价的,履行民主协商、乡级监管、价格公示等程序。
    核定或者协商确定农业水价,可以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按照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养殖业用水价格高于其他用水类型价格的原则,分类确定用水价格。水费收取方式应符合地方实际,用水户按照约定及时缴纳水费。
    有条件的地区对各类用水可以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对计量水价实行累进加价。具体超定额累进加价幅度可参照水资源费超定额累进加价幅度确定。
    县(市、区)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引导用户主动节水。
(稿件来源:全国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江苏省常州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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