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意见》出台
加强苏州市湿地保护修复,根据《江苏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7〕121号)精神,7月30日,市政府正式印发《苏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分为总体要求、重点工作、保障措施三大部分,共21条。提出到2020年,全市湿地总面积不低于509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少于403万亩,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国家级湿地公园达到6处,市级以上湿地公园总数维持在20个左右,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60%以上,所有县(市、区)的自然湿地保护率均不低于60%。到2030年,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80%,进一步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水平。
《实施意见》确立了实行湿地分级管理、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制定实施湿地保护规划、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估、建立湿地监测体系等13项重点工作,确保完成全市湿地保护修复目标任务。同时,从组织领导、考核机制、科技支撑、资金投入、宣传教育等方面为全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提供了强力保障。
《实施意见》的出台对进一步推进苏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我市勇当“两个标杆”、落实“四个突出”、建设“四个名城”提供重要保障。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尽快分解落实湿地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切实做好湿地保护修复工作。
(稿件来源:全国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发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