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名有权”让农村妇女吃上“定心丸”

来源: 时间:2018-06-28 点击数:

    “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出门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些口头禅反映了传统观念对女性根深蒂固的偏见,农村妇女的权益维护尤其是土地等财产权益维护一直是妇联维权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

我省从2009年开始试点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省妇联抓住这一契机,于2014年联合省农委下发工作意见,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障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此项工作已于2017年基本完成。

与承包地相比,宅基地使用权问题更为复杂。因受测婚测嫁及“从夫居”等传统习俗影响,农村妇女在娘家的宅基地使用权几乎是隐形的,当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时,宅基地使用往往出现“两头空”从而居无定所的状况。而一些地区在对婚嫁女、离异女、招婿女等特殊群体的土地分配处理上,往往按照村规民约或者村委会表决的形式,遵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侵害妇女权益。

我省作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推进的三省之一,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将直接影响着农村妇女对土地财产权益的享有。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认为,妇女权益不能因其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应该享有和男性平等的各项权利。连云港、淮安等地积极通过妇女议事完善村规民约,保障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收益分配权值得肯定。

新实施的《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34条对此分三款专门进行规定,即农村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非法剥夺妇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侵害其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此外,为防止村规民约中出现“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条例》第36条也特别作出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涉及土地权益、集体收益分配等事项的决议侵害妇女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据此,有关主体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处理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发现确实侵害妇女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下一步,省妇联还将联合省农委、国土等部门进一步调研,总结各地经验,提出对策建议,出台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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