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新农民”,勿忘“老农民”

来源: 时间:2017-06-05 点击数:

  中国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随着城乡一体化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在一家一户的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一大批组织化程度较高的新经营方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家庭农场主等一大批“新农民”应运而生,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新生力量。

  应当看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施结构调整、发展现代农业的引领力量。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小规模的兼业农户仍然会占大多数,这是我国特殊的国情、农情决定的,“老农民”仍会和“新农民”并肩发展。因此,在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确立的第一项基本原则是“坚持基本制度”———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在此基础上,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

  不仅要共同发展,“新农民”还要多带一把“老农民”。意见强调要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让“老农民”也能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防止被挤出、受损害。

  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各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热情很高。在注重数量的同时也要提高质量,在扶持发展的同时又要引导规范,尤其是强化和普通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 综合保障部:025-83713290

    发展研究部:025-83713053

    咨询服务部:025-83713022

  • 电子信箱:jsnjfw@163.com

    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91号

    邮编:210000

主办:江苏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

苏公网安备 32010602010788号 苏ICP备100418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