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实施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地方标准
12月27日,江苏发布实施《江苏省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系列地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成为全国首个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省级标准。《标准》包含2个通则、9个规范,共11项标准,包括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管护、村庄环境卫生维护、村综合服务中心运行维护和村文体活动设施管护四大类内容,突出普适性、指导性、实用性、兼容性等特点,明确了村内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基本要求上的“最大公约数”。
据了解,“十三五”期间,我省对“三农”的财政投入继续保持增长。这些举措显著提升了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和农村生态,也迫切要求对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进行制度性安排。据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江苏2012年起试点建立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2015年将试点推开覆盖全省,省级以上财政投入增加到了9.85亿元,引导市县财政加大投入。
与此同时,各县市财政也加大了投入力度,结合当地实际,创新管护方式,建立管护制度,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农村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但是,农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效率低、管理水平不高、城乡差距大等问题仍然突出。实践中,各地建立管护责任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两项基本制度时,也缺乏统一标准。”该负责人称,在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实践中,引入标准化理念和手段,对于提升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水平,使农村公共服务持续发挥效益、农村生态持续改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3年10月,国家标准委和财政部发文开展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工作,我省围绕“资源整合、设施配套、管理有序、服务到位、保障有力、村民满意”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标准化建设,并选择扬中市、靖江市、东海县开展试点。省级财政对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标准化工作进行了总体规划,总结固化了“维护可持续、服务有依据、评价更科学”的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标准化机制。指导3个试点市县结合当地特点,系统总结工作经验,引入标准化理念和管理方式,突出各地工作特色和重点,研制了一批试点区域内控标准,构建了市(县)层面的标准体系,并试点实施。
《标准》的实施是农村公共服务“从无到有”“从有到好”的里程碑。过去,很多项目重建轻管,通过《标准》落实,进一步加强了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强调建管并重,将促进我省农村公共服务资源整合更有效、运行管护更高效、运行管护评价更科学。
江苏要求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进行标准提升。苏北地区要在两至三年内达到标准和要求;苏中地区要在一年内达到标准要求并有所提升;苏南地区要以发布的标准为基础,根据本地实际进行提升后贯彻实施,以达到更高的管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