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继受国外的浮动抵押制度,主要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和农业生产经营领域,而且仅限于动产浮动抵押。然而,动产浮动抵押在农业生产经营领域的适用鲜有成功案例。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中未明确界定相关概念,内涵有时过窄,抵押权人权利得不到保障。
概念及范围的确定
现实中,对于什么是农业生产经营者,没有明确的界定,很难判断,无论是按照其从事的业务范围还是按地域,仅仅把农业生产经营者限定为农村或城镇集体组织成员,都不妥。笔者认为,应该把两者结合起来定义,将地域和从事的领域加以结合,避免非农业经营者“冒充”。此外,农业生产经营者应该属于个人,避免与企业发生法律规范上的重合。其次,可借鉴英国立法经验,将“正常经营活动”通过列举的方法予以确定。为了应对以后出现的新问题,可通过司法解释对经营活动做更清楚的说明。
丰富我国浮动抵押的实现方式
我国目前的浮动抵押方式比较单一,一般是协议或诉讼达成最后的拍卖、折价、变卖,通过此种方法获取价金来实现权利。笔者觉得,这样不利充分发挥资源的价值,可以借鉴英国的接管人制度。在实现浮动抵押时,允许当事人协议或诉讼,选择通过最终获得金钱或是接管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可以通过聘任的方式,选择合适的接管人为其经营。笔者觉得,这样能为抵押权人获得更大的利润。
对浮动抵押中利益失衡的填补
虽然,浮动抵押建立的目的是为了在不妨碍抵押人对抵押资产的自由处分的情况下帮助抵押人融资,但是,这明显对于抵押权人不利,更何况在农业生产经营领域,抵押权人势必承担更大风险。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对抵押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即禁止抵押人在抵押物上设立优先于浮动抵押权或者可与浮动抵押权同时受偿的固定抵押的条款,该限制性条款仅对内部产生约束力;其次,明确农业生产经营领域浮动抵押人的权限范围,对于什么是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给予明确说明,明确抵押人不得从事的范围。针对现实中抵押权人多为一些大金融机构,常常出现与抵押人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应当赋予抵押权人质询权和撤销权。抵押权人有权了解抵押人的经营情况,以便监督。当发现抵押人有不正当行为,可能侵害其债权时,有权提出质疑,要求抵押人给予合理解释或者赋予其一定的撤销权。
信用体制的弥补
因为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不信任,或者说没有信用凭据以及现实中常有骗贷等发生,对于投资回报率较低的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很难有金融机构愿意把钱投入该领域。所以,为了推动该领域获得更多的融资,个人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是很必要的。同时,针对骗取融资情况的发生,应该从金融机构内部和公权力两方面着手,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引导抵押人合理诚信地设定浮动抵押,对设立后的资金流向也要密切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