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出台政策培育发展示范性家庭农场
近日,苏州市出台了《关于培育发展示范性家庭农场的通知》(苏农办发〔2013〕33号),要求各地以示范性家庭农场为导向和抓手,引领带动家庭农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一是明确了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从家庭农场的从业资质、农业技能、经营规模、配套设施、质量标准、品牌销售、经济效益、公众信誉"八个有"予以衡量确定。同时规定,由合作社、基地、农业龙头企业等组织、实体翻牌或重复注册成立的"家庭农场",一律不予认定。
二是规范了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申报程序。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申报制,每年组织一次。家庭农场个体提出申请后,经由乡镇(街道)农经部门初审、市(区)农村工作部门复审、苏州市委农办验收认定和名单公示后,予以发文确认并发放匾牌。
三是突出了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监督管理。对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由苏州市委农办每年组织一次年审复查,重点检查农场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家庭农场年审中出现的申报和复审中材料虚假的、经营不良的、违法违纪经营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拒绝参加年审的等不符合创建条件的情况,将取消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同时,建立苏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录,并对已认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在项目扶持、以奖代补、贷款担保和贴息、农业保险支持等方面享受政策扶持,同时优先享受其他农业扶持政策。
文件还提出,要以示范性家庭农场为导向和抓手,进一步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指导服务。从完善发展规划、加强承包管理、优化社会服务、加快机制创新、培养职业农民、强化工作指导等多个方面引导家庭农场向"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本地化、长期化"方向发展,不断提升规范化建设水平,真正把家庭农场建设成为主体明确、规模适度、生产规范、管理有序、效益可观的现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稿件来源:全国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江苏省苏州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