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农业综合开发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也就是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是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从近几年来看,我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有较大提高,财产性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的幅度加大。目前我市财产性收入尽管比重小,但增速快,上升空间和潜力巨大,2013年我市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323元,比去年同期增加45.16元,同比增长16.27%,占农民纯收入比例为2.73%。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伴随着农村居民收入的持续增长,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理财观念逐步更新,开始尝试将传统储蓄转变为投资理财,具体表现为农村闲置房和土地的内部流转,再加上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我市土地流转价格已经达到每亩1100元/年左右,导致财产性收入有所增长,收入比例呈现逐步扩大态势。
一、当前通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农民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实行股份合作。通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对龙头企业进行扶持,将一部分扶持资金设定为与该龙头企业联系紧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持有的股份,待项目实施后产生效益需将约定比例的收益分红给共同申报项目的合作社,再由合作社将所获得的红利分给各个社员以达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目的。以我市实施的2013年度企社对接项目为例,首先由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书面项目合作协议,县级开发、财政部门见证。主要内容包括双方联结方式、股份折算办法、股权分配方式、盈利分配方式、保障措施等。其次,由龙头企业江苏欣晖食品公司根据市场需求预测,通过合同与合作社约定本年度生产的数量、品种及主要品质和技术指标及付款方式。合作社再把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农户。生产过程中,合作社为农户提供购买生产资料服务和技术服务。产品成熟后,由合作社以订购价收购,合作社再以高于市场价10%(合同约定)销售给龙头企业,企业把收购款付给合作社,由合作社分发给农户。目前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已实现互利互惠,合作社向龙头企业提供优质且安全有保障的原材料,合作社则通过与龙头企业的合作获得了稳定的销售渠道,三家合作社已与龙头企业交易332万元的香葱、包菜、辣椒等农产品,合作社获利100余万元,按合作社二次分配计算,能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10余万元。第三,对于企社对接试点项目,一是将龙头企业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的20%折合成股份平均计入3个合作社股本,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龙头企业盈利分配的依据。同时规定保底分配利润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是将合作社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折股计入全体社员名下,年终参与投资盈余分红。企社对接的龙头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作为合作社持股部分的分红将在项目实施完成投产产生效益后按约定分配到合作社,再由合作社分配给社员。预计股份分红将给农民带来5-6万元的财产性收入。
2、种粮大户或合作社流转农民土地。镇村将列入农业开发项目区的耕地整体流转出来,通过招标形式落实种粮大户或合作社进行集约化经营,通过规模化、机械化、科学化的种植,来提高粮食的产量和质量,降低种粮投入成本来获得收益。我市2014年拟立项的钓鱼镇高标准农业开发项目就属于此类型,项目区流转土地5000亩,土地流转价格每亩1200元/亩,从而实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3、实施土地治理项目。通过土地治理项目的实施,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方便农机作业,提高农民收入。首先土地治理项目实施以后,农田通过治理改造达到高标准,就直接提升了耕地的租金,这就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我市未经改造过的耕地每亩流转租金为400(低产田)-600元左右,而经过农业综合开发改造的耕地的流转价格在1000-1500元左右,由此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600-900元/亩。
二、当前农业综合开发在支持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方面还需要配套完善以下几点措施
1、完善相关政策。要实现明确扶持项目的股份权属,当前的试点项目政策“建立起与农民股份合作经营的利益联结机制,财政资金的30%用于农民合作社或农民持股,并能够在一定期限内选择固定分红、利润分红或股权保底分红等方式,使农民获得收益。”所说的的持股只是一个概念性的说法,需要有一个更为具体和可操作性的政策来保障分红能够到农民的手上。在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对企业与合作社的股份进行明确,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出具相关手续。
2、培植真正的合作社。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都市注册合作社,相当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私人农业企业的另一种存在形式,未能真正实现农民合作,需要在各个层面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以利于产业化项目的选项扶持,否则通过合作社来实现股份合作总有各总风险存在。
3、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各种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正常是一年完成,甚至到项目验收时也仅仅是刚刚开始实现项目的运转,项目也只是刚刚发挥效益,项目实施完毕以后不再对该经营主体有多大影响力,如何保障项目股份分红的持续将是一个空白。
(稿件来源:全国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江苏省兴化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