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将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纳入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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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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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农村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近日,泰州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在兴化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加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将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纳入工伤保险。
兴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按工伤保险一类风险行业为缴费基数,按时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聘用的季节性、流动性职工,允许其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对于单独办理工伤保险的对象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办法,即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的定额标准一次性为参保职工缴纳3—6个月的工伤保险费用。定额标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浮动调整。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稿件来源:全国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江苏省兴化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