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快金坛市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的几点思考

来源: 时间:2013-12-13 点击数:

    推行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农村集中居住点的合理布局和建设,将极大地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有利于农村尽快接受城市文明的辐射,加快推进新农村的建设进程。金坛市在农村居民点建设方面已进行了多年积极探索,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金坛市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的现状
    经过自下而上的推荐、调查研究和论证,金坛市确定了20个农村居住示范点,作为“十一五”期间着重推进的新农村居住示范点。这20个居住示范点,新建型的有薛埠镇东进小区、茅东林场金牛小区,朱林镇咀头村龙背新村,开发区华胜新村,直溪镇直溪村碧潭小区,金城镇城南村西下坵小区,共6个;保护型的有朱林镇三星村、直溪镇巨村村2个;整治扩建型的有薛埠仙菇村、直溪天湖村、开发区河头村、尧塘镇汤庄村、尧塘镇红旗村、尧塘镇林丰村、指前镇解放村、指前庄阳村、儒林柚山村、金城镇方边村、金城镇白龙荡村,金城镇联丰村,共12个。按照金坛市城镇体系结构“中心城市—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的要求,各镇(区)着手总体规划修编和控制性详规编制工作,统筹安排农村工业区、农业区、居住区、生态区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布局。452个居住点规划总体完成后,金坛市严格实施标准,三年来财政共投入资金1500多万元,通过项目的形式,重点扶持集中居住点建设。经过几年的努力,现已涌现了以红旗“西半天”、坞家“高车轴”等一批高水平的集中居住点。
    但与此同时,推进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中的问题也不断出现,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不良的行为习惯。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农民对居住条件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现代化小别墅的出现,使得原来建平房的一些农民心态不平衡,有些甚至不经报批就擅自加层或乱搭乱建,这样既增加安全隐患,又出现邻里之间因争通风采光而引起的纠纷,影响了农村的稳定。这种现象往往“搭搭一整天,拆拆大半年”,建易拆难现象进一步导致了违章搭建不断,这既影响村容村貌,又容易引起邻里纠纷,使得部分集中居住点的示范效应得不到充分的展示。
    (二)滞后的政策因素。按照每个新的农村集中居住点300户左右的标准建设计算,至少要占用600亩的成片土地,土地调整涉及的面比较大,有的要跨组,有的甚至要跨村调整,在调整的过程中就会遇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农民二轮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等难关,导致了土地调整的难度很大。此外还涉及到农民跨村居住、入住新村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保留、养老保险等政策问题。
    (三)片面的思维理念。一方面,部分地方过分注重建筑形式的统一性,不考虑多样性,形成了新的“整齐划一”,丧失了自身特色,这都是集中居住点建设的通病,影响了集中居住点的向心力和吸引力;另一方面,农民仍习惯于传统的生产方式,进入集中居住点后,一般都离自己原来承包地较远,对其传统的农业生产带来较大的不便,这些主客观原因导致了做通群众思想工作难、规划难、征地难、拆迁难等,这也是农户进入集中居住点积极性不高的根本原因。
    二、推进农村居民点建设的措施
    (一)营造良好氛围。居住点建设是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需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尊重群众的意愿, 循序渐进。一是典型引路。每个镇可从自身实际出发,选择几个点建设新农村集中居住点,从规划的编制入手,坚持高起点和科学、合理的规划,同时集中必要的财力,加快建设进程,力争在短时间内见成效,充分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二是完善政策。
    (二)把握推进原则。一是因地制宜。要认真分析村的经济条件、社会条件、生态条件,坚持“保护第一,开发第二”,防止大拆大建。二是尊重历史。必须注重传承祖先创造的具有特色的建筑,在新村庄建设过程中,尽可能通过科学的谋划,充分吸收古建筑的精髓,并把它运用到新的建筑中,让传统建筑重发生机。三是尊重自然。要落实环保优先的方针,将秀丽的山水风光,浓郁的民族风情,完整的村庄格局,浓厚的文化内涵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做到现代化生活方式与田园风光的完美结合,成为人们返朴归真、崇尚自然的理想归宿。四是突出特色。要立足于本地优势,充分发挥村庄功能定位的导向作用,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建筑景观。五是协调多样。在村庄建设上,要充分考虑建筑的多样性,形成风貌迥异、层次分明的集中居住点。
    (三)强化引导管理。对于已建成的农村集中居住点,要加强引导、管理,要采取行政、法律手段等综合的措施来加以规范。一是要加强教育。要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制定好“村规民约”,教育农民增强诚信、明理和守法意识。二是要加强管理。对农村集中居住点内的卫生、治安、安全等,特别是对不好的苗头行为要及时地加以制止,防止其蔓延扩大。特别要对有乱搭乱建行为的住户进行规劝,让他们自己先行予以解决;对那些依然我行我素、不听劝告的,要组织执法人员,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坚决拆除;同时对那些抵制拆除的,情节较为严重的,则要采取必要的行政、司法等处罚措施。
(稿件来源:全国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江苏省常州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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